一、房產經紀機構利用廣告對房源信息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查處。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無證無照經營行為以及擅自變更企業登記事項的行為,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三、出租、轉借、轉讓房地產經紀執業證書開展經紀活動的行為,按照《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處。
四、執業經紀人從事國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經紀活動的行為,按照《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進行查處。
五、執業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為,按照《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進行查處。
六、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在經營場所明示執業經紀人姓名、照片、執業的經紀項目、聯系電話等的行為,按照《經紀人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進行查處。